
| 内容 | 举办区级人才交流会审核 |
| 联系电话 | 0546-8257069 |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综合办公楼北楼325室 |
| 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 许可条件 | 由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可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须提前十五日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 申请资料 | 1.举办区级人才交流会的书面申请; 2.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使用场所的说明材料及有关租用意向书、场所平面图; 4.拟刊播广告的文稿; 5.举办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主办单位与承办、协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7.交流会结束后十天内将填写的《举办人才交流会情况登记表》报职业能力建设股备案。 |
| 办理程序 | 初审--受理--审查--批准 |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